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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川市本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640100-110/2014-00683 发文时间 2014-09-28
发布机构 银川市财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银川市本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银川市本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财政局

2014928

 

 

银川市本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预算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增强预算刚性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是指纳入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
  因公出国(境)费用,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和公杂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
  公务接待费,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第四条  预算单位的“三公”经费预算,是指通过当年政府财政预算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预算。
  第五条   “三公”经费管理坚持总量控制,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坚持从紧从严,严格按标准支出;坚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监督。预算单位应当强化领导责任制,严格按照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要求,对“三公”经费预决算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三公”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总额控制。
   
(一)公务用车购置预算标准执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宁夏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宁党办〔201231号)。
   
(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标准控制在本单位一般公用经费(含车辆然修费)总额之内,且低于上年实际发生费用。
   
(三)会议费预算标准执行转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银财发〔2014282号)。

   
(四)出国经费预算标准执行转发的《财政部 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银财发〔201455号)和《财政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
   
(五)公务接待费预算标准执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1447号)。
   
第七条  “三公”经费预算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预算单位各项收入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坐支。
  第八条  “三公”经费预算按照市本级部门预算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编制。
  第九条  “三公”经费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追加,确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按政府规定的程序报批后,由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追加。追加经费应当纳入部门决算如实反映。
  第十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支出标准编制“三公”经费预算。单位应根据上年实际“三公”经费支出,预计当年发生的“三公”经费支出总额,包括当年从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中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总额。
    
第十一条  市政府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须将下一年度出国(境)计划报送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应切实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在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内核定出国(境)计划,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安排出国(境)活动;无出国批准计划的,不得安排出国。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管理有关规定,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降低行政成本。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按照编制内实有车辆数合理编制,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执行公务用车加油、保险、维修费用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一般应当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具有特殊接待任务的部门,其专项接待经费列入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管理。接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开支标准内,编制公务接待经费预算,严禁超标准申报预算。严禁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的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严禁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三公”经费预算执行。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三公”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第十五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预算单位在国内发生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应当遵循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含年度中追加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示、反映,据实编制部门决算并保持预决算口径一致。
  第十七条  “三公”经费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等办法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加强本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做好“三公”经费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部门外,原则上都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和决算。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应当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对于预决算变动大、不同年度之间波动大等情况和项目,必须作出合理说明解释。对公开后公众提出的相关问题,各公开主体应当妥善做好相关工作,采纳合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三公”经费预决算管理和公开工作有关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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