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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银川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银川市财政局 2023.09.27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规范银川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银川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请于2023年10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至银川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951-6888831 传真:0951-6888842

电子邮箱:jingjian105@126.com

通信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银川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收(邮编75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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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银川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银川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银政办发〔2020〕6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是指使用财政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债券等安排的政府投资计划下达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二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四条 加强项目精准谋划。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强化项目概算审核。审批服务部门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工作,提出规范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细化审批程序,充分考虑实际需求和经济效益,严格工程和费用计量,合理科学控制建设成本。

第六条 严格控制投资规模。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市发改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和项目储备情况,建立制定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工作机制,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年财力情况,结合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研究提出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总规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编入年度预算。

市各有关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向市发改委申报纳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的项目,由市发改委统筹形成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

第七条 强化投资预算约束。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资金应当形成闭环。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市本级预算相衔接,市财政局根据经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八条 规范投资计划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项目代码、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当年完工项目年度投资资金安排应当不低于计划投资的80%。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与预算(拨款)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相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办理调整手续。

政府投资计划优先保障续建项目资金需求。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据实测算续建项目资金需求,同时报送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作为下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九条 加强计划执行监督。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和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执行监督和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项目资金支付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的原则办理,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做到同类型项目同比例付款。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计划在建项目资金支付。

市财政根据市本级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按照项目的建设内容和预算资金安排,在投资计划下达后及时将项目资金预算指标一次性下达给各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资金的支付通过财政一体化支付系统,按合同约定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合同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属于工程施工的合同,需按不低于工程进度款22%的比例直接拨付至农民工工资账户。

第十二条  历年工程尾款的支付。

市财政结合国家、自治区安排的债务化解专项资金以及根据当年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预留历年工程尾款资金,按照财政资金审批程序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分期下达各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同类工程同比例付款的要求,建立工程尾款支付台账,梳理项目资金支付情况,根据政府审批通过的资金额度,按照“统筹兼顾,先急后缓,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的原则,细化到具体项目和施工企业。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就本单位工程尾款支付计划与项目施工企业加强沟通和交流,取得企业理解和支持,主动化解矛盾纠纷,避免法律风险。

工程尾款资金只用于历年政府投资计划安排且资金来源为市财政、并已完工定案的项目;对在建工程存在的资金缺口,由项目建设单位梳理资金不到位原因,及时沟通协调审批、发改、财政等部门通过政府投资计划落实建设资金。

项目建设单位资金支付应根据项目完工年度、结算定案金额、合同约定,做到同类项目、同施工内容同比例支付。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集中评审管理办法(试行)》(银财发〔2022〕45号)规定,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工程价款结算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强化合同管理意识,对工程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严谨性把关和负责,建立合同会签、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规章的规定,严格规范合同约定内容,同类项目统一合同格式,对付款方式、保修条款、结算方式等重要条款做出明确约定。

施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园林绿化类项目根据具体实施内容及养护期,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施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合理的竣工验收期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期限及延期责任等。

施工合同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结算需经过评审,做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施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完工项目按照项目评审定案值支付到97%,预留3%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对超规模超范围超标准的项目,严格按照《银川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银政办发〔2020〕66号)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成后有结余资金的,应当全额缴回市财政,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挪用和挤占。

第五章  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定案评审,并依据评审定案值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未经工程结算定案评审的项目,不得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市财政局直接批复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主管部门批复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备案(批复文件抄送财政局),并向市财政局报送半年度和年度汇总报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复核把关,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制度,强化项目资金监管,确保项目安排、资金使用公正、公平、公开、透明,按规定对项目资金支付情况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对工程进度及资金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同类型、同性质项目或者同一项目各标段,资金支付比例明显有失公平公正的项目建设单位,提请政府予以通报;对项目建设单位、个人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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