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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财政局监督评价处理决定书

索 引 号 640100-110/2021-00173 发文时间 2021-09-16
发布机构 银川市财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银川市财政局监督评价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宁夏正业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IBI育成中心二期九号楼

一、基本情况

按照《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要求以及自治区财政厅的工作安排,银川市财政局成立了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组,自2021610日起开展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目前,已完成了对被检查单位报送资料的检查及现场评价工作,现根据监督评价工作中各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二、违规违法事实依据

通过对当事人2020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随机抽查及现场评价,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抢险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存在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二)银川市应急管理局城市安全风险评估项目采购活动中,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办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四、处理依据及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针对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违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培训,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内部通报并限期整改,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至银川市财政局。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市财政局

                                2021916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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