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夏江顺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万达中心C座2230室
一、基本情况
按照《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要求以及自治区财政厅的工作安排,银川市财政局成立了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组,自2021年6月10日起开展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目前,已完成了对被检查单位报送资料的检查及现场评价工作,现根据监督评价工作中各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二、违规违法事实依据
通过对当事人2020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随机抽查及现场评价,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银川市体育中心攀岩建设项目”“银川市警备区体育馆设备采购项目”“自治区全民健身站点小木屋建设采购项目”“银川市体育场地改造项目”“2020年全民健身体育活动项目”采购活动中,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二)“银川市体育中心攀岩建设项目”“银川市体育场地改造项目”采购活动中,评标报告内容无评标纪律,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五条之规定。
三、法律依据
(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在公布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四、处理依据及决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针对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违规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培训,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内部通报并限期整改,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至银川市财政局。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