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夏三环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CBD保险大厦15楼1510
一、基本情况
按照《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要求以及自治区财政厅的工作安排,银川市财政局成立了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组,自2021年6月10日起开展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目前,已完成了对被检查单位报送资料的检查及现场评价工作,现根据监督评价工作中各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二、违规违法事实依据
通过对当事人2020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随机抽查及现场评价,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银川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车辆维修供应商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提供期为4个工作日。该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八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于公告”;
(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五条:“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四、处理依据及决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针对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违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培训,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内部通报并限期整改,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至银川市财政局。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