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政策 nxslh-icon-back.png

银川市财政局监督评价处理决定书

索 引 号 640100-110/2021-00171 发文时间 2021-09-16
发布机构 银川市财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银川市财政局监督评价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宁夏三环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CBD保险大厦151510

一、基本情况

按照《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要求以及自治区财政厅的工作安排,银川市财政局成立了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组,自2021610日起开展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目前,已完成了对被检查单位报送资料的检查及现场评价工作,现根据监督评价工作中各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二、违规违法事实依据

通过对当事人2020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随机抽查及现场评价,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银川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车辆维修供应商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提供期为4个工作日。该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八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于公告

(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五条: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四、处理依据及决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针对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违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培训,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内部通报并限期整改,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至银川市财政局。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市财政局

                                2021916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