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政策 nxslh-icon-back.png

银川市财政局监督评价处理决定书

索 引 号 640100-110/2021-00168 发文时间 2021-09-16
发布机构 银川市财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银川市财政局监督评价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宁夏华城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胡商国际商贸城宏瑞御景酒店14

一、基本情况

按照《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要求以及自治区财政厅的工作安排,银川市财政局成立了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组,自2021610日起开展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目前,已完成了对被检查单位报送资料的检查及现场评价工作,现根据监督评价工作中各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二、违规违法事实依据

通过对当事人2020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随机抽查及现场评价,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银川市市政管理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应急抢险救灾物资采购项目”“明长城宁夏银川兴庆区水洞沟1011号敌台段掏蚀区砌补材料与工艺适宜性研究项目采购活动中现场开标会议未保存音像资料。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二)银川市市政管理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无授权函、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三)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应急抢险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中,未列明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要求,违反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之规定。

三、法律依据

(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核对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在公布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含建材)的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四、处理依据及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的;(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针对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违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培训,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内部通报并限期整改,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至银川市财政局。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市财政局

                                2021916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