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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财政局监督评价处理决定书

索 引 号 640100-110/2021-00167 发文时间 2021-09-16
发布机构 银川市财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银川市财政局监督评价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宁夏五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龙马商务公寓111105

一、基本情况

按照《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要求以及自治区财政厅的工作安排,银川市财政局成立了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组,自2021610日起开展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目前,已完成了对被检查单位报送资料的检查及现场评价工作,现根据监督评价工作中各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二、违规违法事实依据

通过对当事人2020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随机抽查及现场评价,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办案办公耗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1.5T核磁、双源CT16CT设备维保项目”“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教学、科研、行政楼改造工程(耳鼻喉头颈外科专科医院)全过程管理工程咨询公司招标项目采购活动中,均未在规定时间内退投标单位的保证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中: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四、处理依据及决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针对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违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培训,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内部通报并限期整改,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至银川市财政局。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市财政局

                                2021916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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