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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640100-110/2021-00130 发文时间 2021-07-08
发布机构 银川市财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38号)(以下简称《条例》)提升新形势下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水平,结合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宁财资发〔2021246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是长期以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践的科学总结,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立法成果。《条例》的实施,对于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促进国有资产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坚决贯彻依法治国理念,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二、齐心协力推进《条例》实施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治理的政治基础和物质保障,是全体人民共同的宝贵财富。贯彻落实《条例》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市直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全面理解并准确把握《条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将《条例》的新规定、新要求落实到资产管理的全过程。

(一)对照《条例》规定做好立改废工作

一是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近年来各部门、单位出台的各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梳理,清理与《条例》不一致的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确保管理制度依法合规。二是要在坚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修订现行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一是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资产,探索建立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的共享共用和调剂机制,切实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二是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三是将《条例》实施与加强资产基础管理相结合,强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完善账务管理,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优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相对接,实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四是认真落实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提升基础数据质量,接受人大、政府、财政、审计、行业监督,违反《条例》规定的依法处理。

三、多措并举开展《条例》宣传

学习宣传《条例》是强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保障《条例》得到切实有效执行的重要任务。市直各部门、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部署,多措并举搞好《条例》宣传,努力在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树立起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新风尚,在全社会营造遵守《条例》、执行《条例》,关心支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一)广泛开展宣传

各主管部门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结合“十四五”时期本部门工作发展和改革目标,在全系统范围内对《条例》的重要意义、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等方面开展宣传,不断提高各单位贯彻执行《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借助微信等媒体平台,有针对性地对部门领导、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人员和行政事业性资产使用人员的学习宣传工作;同时引导下级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熟练掌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二)加大培训力度

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分级负责,以分层分类的培训方式,多形式、多方位开展培训活动。通过举办系统培训班、宣讲等活动,提高本系统、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强化一把手的管理理念和责任意识;要积极利用线上线下多种渠道组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人员进行深入学习,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切实做好本部门、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任务,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促进《条例》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全力推进我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附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银川市财政局    

                       2021年7月8日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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