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宁夏依尔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564135568L
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宁夏人民医院西夏分院洗涤供应公司(银川市西夏区同心路健美巷)
法定代表人:李国红联系电话:0951-8987666
委托代理人:王学文联系电话:18295092179
二、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1: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利群西街2号
联系人:张晓鹿联系方式: 0951-6192067
被投诉人2:宁夏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与黄河路交叉口中苑大厦310室
联系人:徐悦联系电话: 18395290200
相关供应商1:宁夏宁医大总院后勤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804号
相关供应商2:宁东俪洁洗涤厂
地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园A区经三路东侧1#楼1-4号房
相关供应商3:宁夏中宁县宁馨洗涤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新堡镇宁新加油站院内5号房
三、投诉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布草洗涤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D6401000141003193
包号:D6401000141003193-1
采购文件公告:是
公告期限:2020-12-31 至2021-01-08
采购结果公告:是
公告期限:2021-01-21 至2021-01-22
四、质疑投诉过程
2020年12月31日,“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布草洗涤服务采购项目”(采购计划编号:2020NCZ(YC)001528,以下简称“本项目”)由被投诉人宁夏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开标时间为2021年1月21日,开标地点为: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1年1月21日,宁夏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发布了本项目的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宁夏宁医大总院后勤综合服务中心。
2021年1月26日,投诉人通过宁夏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向被投诉人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宁夏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关于本项目的书面质疑,2021年2月2日,被投诉人宁夏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经授权,通过宁夏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对投诉人的质疑做出书面答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2月24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经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于2021年3月3日依法受理投诉,并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审查该项目档案资料,调阅监控录像,结合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的回复和对相关人员质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中标无效;2.投标单位有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行为;3.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进行赋分。
投诉人诉求:投诉人根据事实情况有理由怀疑,被投诉人在公开招标的组织过程中存在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问题,投标供应商存在采取串通投标、围标等手段破坏招投标秩序,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中标结果,其中标结果无效;同时恳请贵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或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保障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及社会秩序稳定。
六、被投诉人说明内容
本项目被投诉人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宁夏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及相关供应商,均在规定时间内对投诉人的投诉内容进行了回复。
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回复:针对“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中标无效。”的投诉内容,说明如下:本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已委托宁夏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组织进行。具体内容宁夏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答复。针对“投标单位有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内容,说明如下:本条投诉事项有待监督部门核查。仅凭开、评标现场情况及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无法判定宁东俪洁洗涤厂、宁夏中宁县宁馨洗涤有限公司及宁夏宁医大总院后勤综合服务中心存在投诉人所诉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行为。针对“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进行赋分”的投诉内容,说明如下:本条投诉事项未提供相关佐证,是否需要调阅音视频资料由监督部门决定。
宁夏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回复:1.针对“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中标无效。”的投诉内容,所诉内容不实。2.针对“投标单位有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内容,所诉事项未提供相应事实依据,为你公司猜测,无法据此判断投标单位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行为。3.针对“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进行赋分” 的投诉内容,说明如下:评委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各投标单位进行对比、分析,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进行评审,你公司认为自己相关内容最具详实丰富、明显优于响应,为你公司猜测,且你公司未提供相关佐证,无依无据。
宁夏宁医大总院后勤综合服务中心回复:我单位正常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无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行为。
宁东俪洁洗涤厂回复:我厂符合本项目投标资格要求,未存在违规行为,能满足本项目服务要求,投诉人捏造事实,恶意诽谤,我厂将追究相关责任。
宁夏中宁县宁馨洗涤有限公司:我公司合法参与本次投标,满足资格审核要求,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七、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审查该项目档案资料,调阅监控录像,结合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的回复及对有关人员质证,现审理查明:
1.投诉人关于“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中标无效。”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凭证或相应证明材料;未查询到所诉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相关信用记录信息,投标供应商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投诉人关于“投标单位有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事项不成立。
通过审查该项目档案资料,调阅监控录像,未发现本项目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围标串标违法行为。对投诉人提供的电话录音及材料,一是我局对宁东俪洁洗涤厂、宁夏中宁县宁馨洗涤有限公司、宁夏宁医大总院后勤综合服务中心三家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质证,质证结果说明:授权委托人分别代表三家不同法人的投标供应商,依法独立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未发现有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性明显存在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取得的方式合法,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3.投诉人关于“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进行赋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项目评标报告及监控录像表明,评委能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公平、公正、独立、实事求是的进行评审,所有投标单位的得分情况,都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八、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之规定,我局依法决定:
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