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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索 引 号 640100-110/2021-00119 发文时间 2021-08-12
发布机构 银川市财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银川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人:银川市优服万家养老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40100MJY391575P

法定代表人:曹丽华

址:银川市金凤区新夏路安居苑小区6号楼11

话:182951022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按照《2020年度会计法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银财(函)发〔2020274号)的要求,银川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当事人2019年度会计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行政执法检查。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检查组共5人,其中3名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书,2名专业人员(根据检查工作需要聘请)协助检查。检查组于202010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查通知书;于1016日在当事人经营办公地对当事人2019年度以及相关年度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以及国家财税法规政策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于1016日向当事人反馈了检查发现的问题,并就检查发现的问题向当事人提出了整改、规范的意见建议。

当事人向检查组提供了2019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相关年度的会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承诺承担责任。当事人于20201116日反馈了对检查组查出问题的意见和说明,对检查组认定的事实和发现的问题均予认可,对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并对相应的规范整改情况和其他情况进行了说明。

二、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认定依据以及处理决定

检查发现,当事人主要存在以下会计违法违规行为:

原始凭证内容不完整。20195月第4号凭证,预付宁夏百顺帮商贸有限公司3万元服务费,原始凭证仅附有银行回单无相关授权人及经办人签字审批。

该行为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第(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

处理决定:上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责令银川市优服万家养老服务中心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15日内及时改正。在限定时间未及时改正或拒不改正的,将对单位处以罚款并计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

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受送达被监督对象,并监督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的规定,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本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含会计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我局。我局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人:银川市财政局绩效监督会计科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行政中心西附楼银川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951-6888353

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银川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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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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