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政策 nxslh-icon-back.png

银川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索 引 号 640100-110/2021-00118 发文时间 2021-08-12
发布机构 银川市财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银川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银川天际恒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3054640847M

法定代表人:赵继红

址:银川市兴庆区黄河龙大厦十层办公C2办公房

话:0951-671329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按照《2020年度会计法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银财(函)发〔2020274号)的要求,银川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当事人2019年度会计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行政执法检查。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检查组共5人,其中3名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书,2专业人员(根据检查工作需要聘请)协助检查。检查组于202010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查通知书;于1019日在当事人经营办公地对当事人2019年度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以及国家财税法规政策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于1029日向当事人反馈了检查发现的问题,并就检查发现的问题向当事人提出了整改、规范的意见建议。

当事人向检查组提供了2019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相关年度的会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承诺承担责任。当事人于20201231日反馈了对检查组查出问题的意见和说明,对检查组认定的事实和发现的问题大部分均予认可,对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并对相应的规范整改情况和其他情况进行了说明。检查组对当事人不认可的事项,出具了《关于银川天际恒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会计法规执行情况检查意见的认定书》,采纳了部分事项。

二、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认定依据以及处理决定

检查发现,当事人主要存在以下会计违法违规行为:

1.单位制定的差旅费报销制度未明确报销方式的范围、流程、凭据等内容。在实际支付差旅费时,同时实行差旅费包干报销和凭票实报实销业务。如2019年9月35#凭证,包干报销151,800元,2019930#凭证凭票实报实销6,827.5元。

该行为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八十四条各单位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下原则中的第(三)项应当全面规范本单位各项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基础,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的规定。

2.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规范,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要求。

 ①2019年9月8#记账凭证,支付看望留守儿童费用6,000元,12月51#支付看望留守儿童费用14,561元,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这两笔业务属于捐赠性质的支出,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管理费用的核算范围。

②2019年5月19#购买车位90,000元、6月13#支付广告位租赁费120,000元,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上两项业务属于无形资产购置业务, 相关会计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核要求。 ③201

9年4月13#支付2018年房租12,000元,计入2019年当期“管理费用科目。该为不符合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核算原则。处理决定:

上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的规定,令银川天际恒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15日内及时改正。在限定时间未及时改正或拒不改正的,将对单位处以罚款并计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财政

检查工作办法》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当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宁夏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财政部门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受送达被监督对象,并监督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本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含会计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我局。我局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联 系 人

财政局绩效监督会计科地址:宁夏

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行政中心西附楼银川市财政局联系电话:

0951-6888353当事人对本

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银川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1件公

发布)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