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乐泽(宁夏)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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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大鹏
地址:银川市兴庆府大院六期33号办公楼622室
电话:1313951666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按照《2020年度会计法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银财(函)发〔2020〕274号)的要求,银川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当事人2019年度会计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行政执法检查。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检查组共5人,其中3名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书,2名专业人员(根据检查工作需要聘请)协助检查。检查组于2020年10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查通知书;于10月21日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地对当事人2019年度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以及国家财税法规政策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于10月21日向当事人反馈了检查发现的问题,并就检查发现的问题向当事人提出了整改、规范的意见建议。
当事人向检查组提供了2019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相关年度的会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承诺承担责任。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3日反馈了对检查组查出问题的意见和说明,对检查组认定的事实和发现的问题均予认可,对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并对相应的规范整改情况和其他情况进行了说明。
二、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认定依据以及处理决定
检查发现,当事人主要存在以下会计违法违规行为:
(一)代理记账业务不规范
1.与受委托业务没有订立书面委托合同,没有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及签收手续。
该行为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应当明确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2.接收委托单位的原始凭证,内容不完备。
①接收委托单位的大部分原始凭证,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无经办人、授权人签字。
②代理登记宁夏倍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1月2#凭证摊销房租、2019年9月4#凭证发放工资的记账凭证后没有附原始凭证,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的规定。
3.未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代理的会计业务进行规范操作。代理登记的记账凭证无填制人员、记账人员签章。装订成册的会计账簿无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章。
该代理行为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规定。
处理决定:上述问题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责令乐泽(宁夏)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15内及时改正。在限定时间未及时改正或拒不改正的,将对单位计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
(二)本单位会计核算不规范
1.大部分取得的外来原始凭证以及自制原始凭证编制都无经办人、授权人签字。
该行为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和第二款中“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
2.记账凭证无填制人员、记账人员签章。装订成册会计账簿无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章。
该行为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
3.未制订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规定。
处理决定:上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的规定,责令乐泽(宁夏)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15日内及时改正。在限定时间未及时改正或拒不改正的,将对单位处以罚款并计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
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受送达被监督对象,并监督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的规定,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本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含会计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我局。我局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联 系 人:银川市财政局绩效监督会计科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行政中心西附楼银川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951-6888353
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银川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