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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索 引 号 640100-110/2021-00113 发文时间 2021-08-12
发布机构 银川市财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银川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宁夏华穗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73GW18M

法定代表人:杨晓芳

址:银川市兴庆区民乐家园1号公寓701

话:157695033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按照《2020年度会计法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银财(函)发〔2020274号)的要求,银川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当事人2019年度会计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行政执法检查。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检查组共5人,其中3名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书,2


专业人员(根据检查工作需要聘请)协助检查。检查组于202010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查通知书;于1027日在当事人经营办公地对当事人2019年度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以及国家财税法规政策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于1027日向当事人反馈了检查发现的问题,并就检查发现的问题向当事人提出了整改、规范的意见建议。

当事人向检查组提供了2019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承诺承担责任。当事人于20201127日反馈了对检查组查出问题的意见和说明,对检查组认定的事实和发现的问题均予认可,对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并对相应的规范整改情况和其他情况进行了说明。

二、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认定依据以及处理决定

检查发现,当事人主要存在以下会计违法违规行为:

(一)不具备代理记账资格条件

1.2019年专职从业人员只有1名。

该问题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的规定。

2.未制订《财务管理制度》、《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该问题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的规定。

处理决定:上述问题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的规定,责令宁夏华穗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60日内,新增聘用专职从业人员至少2名,尽快制定本单位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移送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代理记账业务不规范

1.2019年与宁夏鸿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鸿业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创策文韵(宁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订立书面委托合同中,没有明确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及签收手续。

该行为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委托合同应明确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的规定。

2.接收的委托单位提供的宁夏鸿业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8月31#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无经办人、审批人签字;创策文韵(宁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2019122#记账凭证后附的工资表无经办人、领款人及授权人签字。

该行为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的规定。

3.代理登记的记账凭证无填制人员、记账人员签章,装订成册会计账簿无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章,没有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八中记账凭证及账簿登记有关要求进行规范操作。

该行为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规定。

处理决定:上述问题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责令宁夏华穗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15内及时改正。在限定时间未及时改正或拒不改正的,将对单位计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

(三)本单位会计业务不规范

1.没有完整登记营业收入。2019年该公司共签订代理记账合同3份,合同金额11600元,账面上没反映该项收入。

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的规定。

2.自制原始凭证内容不完整。2019年9月4#凭证,发放工资无经办人、审批人签字。

该行为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

3.记账凭证制单、账簿装订不符合要求。2019年度记账凭证无填制人员、记账人员签章,装订成册的会计账簿无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章。

该行为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

4.记账凭证后未附原始凭据。2019年9月6#凭证发放工资,2019101#凭证缴纳税费,记账凭证后没有附原始凭证。

该行为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第四款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的规定。

处理决定:上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的规定,责令宁夏华穗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15日内及时改正。在限定时间未及时改正或拒不改正的,将对单位处以罚款并计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

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受送达被监督对象,并监督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的规定,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本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含会计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我局。我局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人:银川市财政局绩效监督会计科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行政中心西附楼银川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951-6888353

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银川市财政局

                                202181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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