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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索 引 号 640100-110/2021-00112 发文时间 2021-08-12
发布机构 银川市财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银川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银川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银川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40100MJ0030735T

法定代表人:田

址:银川市贺兰县同力驾校办公楼

话:1770950783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按照《2020年度会计法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银财(函)发〔2020274号)的要求,银川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当事人2019年度会计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行政执法检查。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检查组共5人,其中3名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书,2专业人员(根据检查工作需要聘请)协助检查。检查组于202010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查通知书;于20201019日在当事人经营办公地点对当事人2019年度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以及国家财税法规政策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于1019日向当事人反馈了检查发现的问题,并向当事人提出了整改、规范的意见建议。

当事人向检查组提供了2019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承诺承担责任。当事人于20201119日反馈了对检查组查出问题的意见和说明,对检查组认定的事实和发现的问题均予认可,对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并对相应的规范整改情况和其他情况进行了说明。

二、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认定依据

检查发现,当事人主要存在以下会计违法违规行为:

2019年度会计账簿未归档装订成册。

该行为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以下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会计账薄,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财务报表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

三、处理决定

责令银川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会尽快归档装订账簿,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银川市财政局

                                202181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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