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银川市水务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00010086071F
法定代表人:张建立
地址:银川市北京中路166号行政中心1027室
电话:6888966
现根据《银川市审计局关于银川市水务局未收水土保持补偿费问题的审计移送处理书》(银审行政移〔2021〕16号)反馈的你单位违规事项,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如下:
未收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经审计局抽查,你单位作为水土保持补偿费收缴主体,截至2020年底未收缴水土保持补偿费457.65万元,涉及13个建设项目,其中:2016年4个共56.77万元、2018年1个共9.33万元、2019年4个共374.67万元、2020年4个共16.88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执收单位不得多收或者擅自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的规定。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执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补收应当征收的非税收入,退还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多收或者擅自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的规定,责令:1.银川市水务局在收到处理决定书60日内,收缴有关单位应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2.加强本单位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制度、政策学习,制定有关非税收入征收事项内控管理制度,提高非税收入主体责任意识,强化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将本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含会计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我局。我局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银川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