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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索 引 号 640100-110/2021-00097 发文时间 2021-07-28
发布机构 银川市财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宁夏守正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73DAE61                          

    通讯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阅海湾中央商务区CBD保险大厦2205室                                  

    法定代表人:刘庄宝         

    授权代表马超佩

联系电话17398435559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银川市民政局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

联系人潘国蕾

联系电话13895071811

被投诉人:宁夏长隆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街现代城东幢9单元07-08室   

联系人

联系电话0951-8520825

三、投诉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银川市民政局为老年人安装预警报警装置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D640100-20210603092433470      

采购文件公告:

公告期限:2021632021610

四、质疑投诉过程

宁夏长隆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银川市民政局委托,202163日,在政府采购网发布银川市民政局为老年人安装预警报警装置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公告,投诉人于202164, 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2021618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经审核,2021622日向投诉人下达了《银川市财政局材料补正通知书》,2021630日投诉人上传补正材料,经审查后依法受理,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答复书及投诉书副本。

五、投诉具体内容

线上质疑甲方和代理公司不予回复。

六、被投诉人说明内容

被投诉人银川市民政局称: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因工作疏忽,未及时登录宁夏政府采购网查看质疑情况,在质疑答复期内,也没有收到质疑供应商的告知电话。2021622日,接到银川市财政局电话告知,才知道本项目被质疑,根据质疑函,委托宁夏长隆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立即给予了回复。

被投诉人宁夏长隆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称:因相关工作人员工作疏漏,未及时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在线质疑投诉系统查看本项目的质疑情况,在质疑答复期内,没有收到质疑供应商的告知电话,造成未及时接受和回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2021622接到银川市财政局电话告知,才知道本项目被质疑,根据质疑函,2021623日,给予回复。

    七、事实查明与认定

投诉人对本项目提出质疑后,在质疑及质疑答复期内,未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工作规程》电话告知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因未及时登录宁夏政府采购网在线质疑投诉系统查看本项目的质疑情况,造成质疑事项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质疑答复2021622日,接到本机关电话告知,2021623日给予了回复。

八、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根据以上事实,本机关决定: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责令被投诉人(银川市民政局、宁夏长隆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整改。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第三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工作规程》(宁财(采)发〔2021〕第202号)第十三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在质疑函上签字或盖章后以附件形式再次上传系统,在线确认后点击发送,系统根据被质疑人信息将质疑函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自动发送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超过1个工作日未接收的,质疑供应商应当以电话形式主动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市财政局        

20217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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