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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9-13   来源:银川市财政局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银川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政府采购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解意义


开展政府采购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健全行政裁决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拓宽政府采购争议纠纷处理渠道,化解政府采购争议纠纷和提高相应处理效率,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健康发展。

二、调解原则

按照“合法合规、诚实信用、高效便捷、注重效果”的原则,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为准绳,注重法、理有机统一,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当事人自愿平等为基础,坚持客观中立立场,不偏袒、包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以调解代替行政裁决,不能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得强迫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以有效化解纠纷为出发点,注重纠纷化解质量,提高化解效率。

在处理政府采购争议纠纷调解案件时,探索建立先调解、后裁决,调解与行政裁决并行的模式,辅以必要的约谈、提供法律意见等方式,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纠纷,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三、调解范围

有下列情形的争议纠纷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一)当事人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等;

(二)当事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异议,但争议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或事实依据不充分;

(三)财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案件,但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

(四)案件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五)相关当事人已就争议事项进行纠正;

(六)当事人各方有明确的调解意向;

(七)其他可以进行调解的情形;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案件不适合进行调解。

四、当事人向财政部门申请调解,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请人为政府采购争议纠纷案件的相关主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 提交书面调解申请,有具体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 争议纠纷事项属于财政部门管辖。

五、调解人员

(一)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可以根据争议纠纷复杂程度,安排本部门政府采购监管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调解小组,负责争议纠纷调解,也可以邀请法律顾问、检测机构等专业机构人员一起参与调解工作,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人员协助调解。

(二)调解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有一定调解经验。

(三)调解人员不得利用调解工作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在调解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不予公开的信息。

(四)当事人认为调解人员与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可以申请调解人员回避。调解人员认为自己与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委托代理人代理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载明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委托期限和代理权限。

六、调解方式

(一)对适用调解的案件,调解小组可以组织召开案件协商会,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根据已掌握情况向当事人提出争议纠纷解决建议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小组也可以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者同时会见各方当事人,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征求一方当事人或各方当事人意见进行沟通协商。对当事人的合法诉求,督促当事人立行立改;对当事人不合法的要求,加强解释沟通,并向当事人释明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化解当事人疑虑,争取达成调解意愿。

(二)当事人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调解建议,财政部门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七、调解程序

(一)财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征求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对于符合规定的调解申请,相关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财政部门应当受理。财政部门主动调解的,相关当事人同意即为受理。财政部门受理调解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开展调解工作。

(二)以会见方式进行调解的,应当于调解前一个工作日将调解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告知相关当事人。

(三)调解成功的,应当签署政府采购调解协议书,由相关当事人各执一份,财政部门留存一份。调解协议达成后,财政部门不再受理或者终止争议纠纷处理,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争议纠纷事项再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或举报。

(四)相关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审查受理或办理。

(五)调解期限计入投诉处理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调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一)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当事人不愿意继续参与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

(三)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中途退出或者故意拖延调解的;

(四)影响调解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

九、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争议纠纷事项具体内容;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内容。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精心组织,选优配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在调解中,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坚持客观中立立场,不偏袒、包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以调解代替行政裁决,不能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二)严肃工作纪律。对在争议纠纷调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均应予以保密;不得因调解工作向各方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需及时向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反馈。

附件:政府采购调解协议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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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汪  欣,0951-6888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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