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财发〔2019〕213号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河新区: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减免条件执行,确保我市免征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