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银川市本级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02-25   来源:银川市财政局     

银财发〔2019〕43号

市本级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激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活力,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高等院校和可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17]183号)文件精神,现就银川市本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科研项目政府采购计划填报

银川市本级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凡涉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内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不再填报采购计划,由采购单位自行备案采购;凡涉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采购单位须登录“银川市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并在采购计划中备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字样。

二、完善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机制

(一)银川市本级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

银川市本级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内的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与科研仪器设备配套且密不可分的附件可视同科研仪器设备一同采购;年度内同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金额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严禁将项目拆分或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二)银川市本级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应明确采购方式。

银川市本级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实际采购需求,合理选择相应的政府采购方式;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银川市财政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将予以优先审批。其中,对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无异议后,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及公示情况办理单一来源审批单。

(三)银川市本级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科研仪器设备一般应采购本国产品,因科研需要确须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的应将专家论证意见于填报采购计划时一并扫描上传备案。

(四)银川市本级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银川市本级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购研仪器设备,可在银川市本级政府采购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但必须严格根据采购方式依法确定评审专家数量及人员组成。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有关回避规定。评审活动开始前,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相关信息。评审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将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信息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五)银川市本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实行采购合同备案制。

银川市本级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在采购系统内录入采购活动及中标(成交)供应商相关信息,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网上备案。合同备案信息应明确具体采购方式,对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未经银川市财政局核准而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及不录入采购合同信息的,不予支付财政性资金。

(六)银川市本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当及时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除涉密情形外,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有关规定,由采购单位通过“银川市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限额内合同备案管理模块,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采购需求、采购预算、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情况予以全面公开,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可追溯。

三、加强科研项目资金采购监督检查

(一)加强采购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建立岗位清晰、职责明确、权责对等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机制,理顺政府采购链条,严格控制科研项目资金范围,加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力度。尤其在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环节,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率。对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要提高采购文件编制和采购活动组织水平,保证采购活动依法合规、有序高效。

  (二)建立自行采购监督检查机制。银川市财政局将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纳入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协同监管审查的重点,对未按规定组织采购活动和公开采购信息的,一律按照《政府采购法》 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追究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银川市财政局

2019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党政机关表示
主办单位:银川市财政局
联系方式:0951-6888841
网站支持无障碍浏览 网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