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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对政府购买学前教育等项目开展财政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9-17   来源:银川市财政局     

银财发〔2018〕504号

兴庆区财政局、金凤区财政局、西夏区财政局、永宁县财政局、贺兰县财政局、灵武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报送2017年度财政监督工作总结和2018年度财政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财办监〔2017〕15号)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报送2017年度财政监督工作总结和2018年度财政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的要求,我局经广泛征求各科室意见,汇总筛选、研究后以正式文件向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局上报了银川市财政局2018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银财发〔2018〕17号)。现将今年确定的监督检查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检查项目  

1、2017年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资金专项检查

被检查单位:兴庆区财政局、金凤区财政局、西夏区财政局、永宁县财政局、贺兰县财政局、灵武市财政局

延伸检查单位:兴庆区教育局及相关幼儿园、金凤区教育局及相关幼儿园、西夏区教育局及相关幼儿园、  永宁县教育局及相关幼儿园、贺兰县教育局及相关幼儿园、灵武市教育局及相关幼儿园

2、2017年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强家庙村高标准农田项目专项检查

被检查单位:兴庆区农发办

3、2017年度农业嘉年华系列活动和银川市十佳休闲农业示范点项目专项检查

被检查单位:银川市农牧局

4、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银川市贺兰山滚钟口管理所、银川市烈士陵园管理所、银川鸣翠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川阅海小学

5、辖区2017年度决算及2018年度预算公开情况检查

被检查单位:由自治区财政厅指定

6、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确定的检查任务。

二、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5、《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6、《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检查时间

2018年9月17日开始,12月31日前结束。

四、检查程序

1、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

2、按照检查方案开展检查;

3、对检查出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4、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制作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

5、出具检查报告;

6、下达财政检查行政处罚告知书;

7、下达财政检查处理处罚决定;

8、督促检查决定的执行。

  五、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由银川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

成立检查组,由张瑞芳同志担任组长,监察条法科张进栋及相关业务科室人员为组员,具体人员名单见财政检查通知书;

经二轮竞价并评议,我局决定委托宁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具体检查工作。

在检查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延伸相关单位进行检查。本次检查主要采取现场查阅账簿凭证、原始单据,必要时登门核实检查等形式进行。

六、检查注意事项

(一)加强组治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检查组要高度重视检查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服从检查组组长的领导和工作安排,明确目标任务,要有大局意识和协作精神,及时交流、沟通工作思路。工作中有异议时,可进行讨论、沟通或向领导反映;遵守工作纪律,听从统一安排,严格外出请销假制度;参检人员要认真学习检查方案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与工作要求;

(二)严格落实依法行政,牢固树立质量意识。检查组在检查工作中要加强依法行政的意识,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和处理处罚,注意听取被查单位的意见,对被查单位有异议的问题,要附书面说明材料。参检人员要依法开展检查,努力提高检查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对发现的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到位,对重大违规违纪问题,一经发现,要一查到底,查深查透,树立财政监督的品牌形象;

(三)重视工作资料整理,及时上报检查情况。检查工作底稿要一事一单,制单人要签名,按规定要求填制完整,不得遗漏要素,必须经检查组长复核确认。对发现的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定性。拟定的处理决定中对违法违规问题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凡是被检查单位有不同意见的,检查组必须认真研究并就是否采纳被查单位意见说明理由;

(四)高度重视廉政建设,树立财政良好形象。检查组要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和“十不准”工作纪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注意保守被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树立财政监督干部的良好形象。如发现参检人员违反廉政纪律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参加检查的财政工作人员按银川市财政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财政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951-6888821

财政执法廉政监督电话:0951-6888820

  

  

银川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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