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财发〔2018〕219号
市直各单位、各市辖区财政局、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银川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适应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实际操作需要,对《银川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为“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删除办法第十三条:“(三)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银监部门上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
2.修改办法第二十条:“(二)银川市财政局审批。财政局
对预算单位提交的开户申请及支持材料进行审核,对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的预算单位签发核准书。此外,对同意开立的有明确执行期限的账户,银川市财政局应在核准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限。预算单位应自核准书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开立手续,逾期的核准书自动失效,如有特殊情况,可向银川市财政局申请延期。 ”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银川市财政局反馈。
银川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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