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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川市2019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相关申报政策的公告
发表时间:2018-07-12   来源:     

   根据自治区农发办《关于做好申报2019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作的通知》(宁农综办201877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银川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征集工作,现将银川市2019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相关申报政策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一、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条件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1.选项条件。耕地资源丰富,开发潜力较大;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农业灌溉以利用地表水为主;区域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有一定的产业发展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一定规模;乡镇村队(农场)和农民群众积极性较高;重点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选择高标准农田项目区。 

  2.单个项目治理面积。平原地区单个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治理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0亩,丘陵地区不低于2000亩,如果受自然条件限制,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可在同一灌区范围内选择面积相对较大的若干地块(最多不超过5个片区)作为一个项目区。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承建的高标准农田项目,由龙头企业申报实施的,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000亩,丘陵地区不低于500亩;由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实施的,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500亩,丘陵地区不低于300亩。 

  (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 

  1.选项原则。因地制宜,优化开发布局,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适度实施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兼顾有一定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能力的区域,支持其加强生态建设,保护恢复生态环境。 

  2.单个项目治理面积。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项目的面积不做具体要求。 

  (三)盐碱地治理项目。 

  按照《宁夏农业综合开发引黄灌区盐碱地综合治理工程规划(2017-2020年)》,落实盐碱地治理任务,积极申报项目,可将盐碱地治理任务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共同申报,也可单独报送盐碱地治理项目。加强同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与引黄灌区盐碱地改良工程相衔接。 

  (四)科技推广项目。 

  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0613号)有关规定,结合县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在项目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优良品种,落实好县级科技推广项目,同时积极向自治区农发办推荐省直科技推广项目,县级科技推广项目与省直科技推广项目可相互配套实施。 

  二、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条件 

  1.涉农企业:应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农业活动;201711以前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没有不良诚信记录;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机制,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原则上应优先安排自治区级含以上龙头企业。   

  2.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应具有法人资格;201711以前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具备项目所需资金自筹能力;没有不良诚信记录;符合农民合作社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管理比较规范,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原则上应优先安排自治区级含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 

  3.扶持的项目要符合所在辖区的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9-2021年)。 

  三、相关事宜 

  银川市2019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事宜,已以文件形式下发三区农发办,请各有关单位积极申报,具体申报事宜到所在辖区农发办进行咨询。 

  申报截止日期为2018720日前 

  联系方式 

  1.银川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产业化发展项目:孙晓丽   0951-6888830 

  土地治理项目:  李少杰   0951-6888827 

  2.兴庆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刘国庆   0951-6020597 

  3.金凤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苏海宁   0951-5047804 

  4.西夏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杨玉鸿   0951-8772735 

    

    

    

                      银川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8年7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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