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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
发表时间:2022-08-08   来源:银川市财政局     

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22 64号)要求,银川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7个方面12项工作任务,截至7月份,已完成8项任务,正在推进的任务4项,通过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将进一步提升我市政府采购领域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对我市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是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方面。截至目前,银川市财政局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再次联合发送《关于恳请自治区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局协调解决银川市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有关问题的函》,请求协调解决电子采购平台未实现查看未中标结果的解释、用户反馈、定期统计数据并分析等功能,修改合同、对账支付、对账支付环节的在线监管功能等功能,由于平台是区建市用,正在等待自治区有关系统功能上线后考虑解决。

二是推进公平竞争审查方面。一方面,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宁财(采)发〔2017310)和《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标准化规范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银财发〔20203号)的要求,已推进各预算单位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并按照财政预决算公开的要求,公布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及执行的总体情况,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另一方面,根据《银川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财函发〔2021298号)要求,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三是持续降低交易成本。印发《银川市财政局  发改委  工信局  住建局  交通局  水务局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银财函发〔2022136号),鼓励各预算单位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包免收投标保证金,确需收取的,鼓励在法定标准内适当降低收取比例。各预算单位应及时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期限内退还投标保证金。鼓励各预算单位对政府采购合同金额较小、能够即时履约的货物采购项目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的,鼓励在法定标准内适当降低收取比例。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应进一步降低为中小企业出具各类保证金票据或保函的费率标准,切实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

四是有效缓解资金压力方面。根据《银川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财函发〔2021298号)要求,鼓励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实行政府采购合同资金预付。采购人可结合项目实际和供应商资信情况,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一部分合同资金,对于资信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进一步缓解中标成交供应商运营压力和交易成本。

五是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印发《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银财函发〔20221号),进一步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主体相互之间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准确的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价通过宁夏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实施,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实时更新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至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主体库。

六是加强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根据银财函发〔2022136号,就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从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预算预留比例、调整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强化招投标领域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加大支持中小企业信息公开力度、减轻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负担、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加大政策执行保障力度等方面做出明确要求,促进中小企业更好发展。

七是积极开展创新产品推广示范。会同市科技局制发《银川市科技创新产品推广示范推荐目录》,落实首购首用政策,鼓励采购人在不违反公平竞争前提下首购首用创新产品。目前,市科技局正在拟定相关文件,待印发实施后,市财政局将及时推进印发《银川市科技创新产品推广示范推荐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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