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组织: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总工会关于《提高女职工卫生保健费标准的通知》(宁财(行)发〔2017〕169号) 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总工会关于《提高女职工卫生保健费标准的通知》(宁财(行)发〔2017〕169号)
2、《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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