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工作动态
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总工会关于提高女职工卫生保健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04-25   来源:     

银川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组织: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总工会关于《提高女职工卫生保健费标准的通知》(宁财(行)发〔2017169号) 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总工会关于《提高女职工卫生保健费标准的通知》(宁财(行)发〔2017169号) 

        2、《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党政机关表示
主办单位:银川市财政局
联系方式:0951-6888841
网站支持无障碍浏览 网站支持IPv6访问